【案由】诈骗罪
【案件详情】
- 审理法院:
-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
- 案件类型:
- 刑事
- 案由:
- 诈骗罪
- 裁判日期:
- 2020-09-16
- 合议庭:
- 李红
- 审理程序:
- 一审
- 原告:
-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
- 被告:
- 杨聪
- 被告代理律师:
- 万桂芝 [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]
- 文书性质:
- 判决
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杨聪,男,1996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,满族,初中文化,无职业,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。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抓获,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,2020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。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。
指定辩护人万桂芝,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[2020]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聪犯诈骗罪,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琨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杨聪及其辩护人万桂芝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经审理查明,被告人杨聪于2019年10月到2019年12月期间,先后以投资手机生意并参与分红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136500元,后以分红的名义分几次返给陈某1大约15000元人民币,骗取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198705元,总共骗取被害人320205元人民币,骗得钱款用于赌博和偿还债务。
上述事实,被告人杨聪及其辩护人万桂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、身份证复印件、电话查询记录、陈某1与杨聪微信转账记录、一本通/绿卡通交易明细、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、陈某2与杨聪微信聊天记录、微信转账记录、支付宝转账记录、陈某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/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、招商银行账户交易表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、一本通/绿卡交易明细、保证书,证人孙某的证言,被害人陈某1、陈某2的陈述,被告人杨聪的供述,辨认人陈某1辨认被告人杨聪辨认笔录一份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杨聪以非法占有目的,以投资手机生意并参与分红的名义,骗取被害人钱款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聪犯诈骗罪罪名成立。量刑建议合理。被告人杨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人杨聪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从宽处罚。对被告人辩护人上述相应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杨聪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12月27日止。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二、被告人杨聪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十二万二百零五元,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五百元;责令退赔被害人陈某2人民币十九万八千七百零五元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审判长李红
人民陪审员牟淑艳
人民陪审员李虹
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
书记员高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