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案由】劳动争议
【案件详情】
案号:(2019)辽01民终9369号
2016年9月,金鑫到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工作,担任该校开办的“青少儿素质拓展中心”项目管理老师,每月实发工资为4,415元,工资发放至2017年4月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。2017年5月,由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自身原因,该项目停摆,学校停课,金鑫实际工作至2017年8月10日。
【案件结果】
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负担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案号:(2019)辽01民终9369号
2016年9月,金鑫到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工作,担任该校开办的“青少儿素质拓展中心”项目管理老师,每月实发工资为4,415元,工资发放至2017年4月,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。2017年5月,由于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自身原因,该项目停摆,学校停课,金鑫实际工作至2017年8月10日。
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,由上诉人辽宁广播电视大学负担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上一篇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终认定无罪
下一篇:明磊石材与铧峪铝业加工合同纠纷